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521號
TCDM,114,中簡,52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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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7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
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罪。被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為
警查獲時止,將偽造之車牌懸掛在其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上
使用,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接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
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於網際網路購入偽造之車牌,並
懸掛在自用小客車上而駕駛於道路),其行為所造成之危
害(妨礙公路監理機關車籍管理、警察稽查、政府及民間
收費等之正確性),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
訴人A02成立和解、調解或賠償渠損害,兼衡其前科素行
(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
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沒收:
  扣案之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 供本案犯行之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述無訛(見偵 卷第31、92頁)。考量該物品顯與本案犯行所生損害關係密 切,為預防並遏止犯罪,有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252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明知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牌照因 違規超速於民國112年10月4日遭監理機關吊扣牌照,致該車 無法行駛於道路,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於112年1 1月、12月某時,在蝦皮購物網站,以新臺幣6000元代價,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與原車車型、廠牌相符之偽造 車牌「BSQ-5200」號牌2面,於113年10月5日起懸掛在原有 之自用小客車上使用,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號牌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11月10日1 時04分許,A03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於臺中市○○區○○路00號前 違規停於營業汽車招呼站車格為警盤查,發現該車牌為偽造 之車牌。該偽造車牌之所有人A02亦稱於113年11月9日19時 許,收到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ETag扣繳簡訊 及113年11月4日監理站函文,驚覺其車牌遭冒用,報警處理 ,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A02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案 之上開偽造車牌2面可佐。此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舉 發違規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 輛領回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照片及彩鴻實業限公司114年1月6日彩車監字第1140106006號函等資料附卷 供參。足認被告之自白顯與犯罪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被 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所謂『特許證』係指特許特定人從事某特定業務或享有一 定權利之證書,例如專利證書、專賣憑證、汽車牌照等等;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17號刑事判決理由參照 ) 。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同法第212條偽 造特種文書罪嫌。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請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張容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建宏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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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