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2624號
TCDM,114,中簡,2624,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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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敏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1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鮮切水果壹份,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14年4月7日18時53分許」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率爾竊取他人所
有鮮切水果,守法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二)被告僅
坦承客觀行為即擅自拿取他人水果行為之犯後態度。(三)被
告自陳之國中畢業智識程度、貧寒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P7
)暨其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情形(參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
錄表)、因中度認知障礙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健
康情形(見偵卷P8、P31)及所生實害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竊得市價新 臺幣(下同)284元之鮮切水果1份,是被告該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堅股                  114年度偵字第31298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 4月17日18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徒手 竊取A02所訂購價值新臺幣284元之外送鮮切水果1份,得手 後離去。嗣A02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查 獲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A03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當時散步  經過,見到告訴人A02外送餐點放在地上,臨時起意拿  走 ,但之後又將外送餐點放回原處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 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在卷,且有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告訴人報案紀錄等附卷供參。被告雖以前詞置辯 ,惟並無證據可佐其說,且竊盜罪屬即成犯,被告以不法所 有意圖,竊取告訴人財物,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時,該 竊盜犯罪即已既遂,不因事後返還所竊物品,而影響其犯罪 之成立,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犯罪所



得,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 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鎔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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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