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2562號
TCDM,114,中簡,2562,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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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緯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緯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温緯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187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87號、111年度毒偵
字第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14年2月1日凌晨0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街0段00巷0
號2樓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產生
煙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
温緯傑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強制其到場採集尿
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
尿送驗結果,其尿液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U0078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0000000U0078號)、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及自願
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3月17日釋
放,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本院卷第19頁),其於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次施用毒品案件,
依法應予追訴。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二
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於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中簡字
第18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2年12月6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15頁),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前經科刑執行完畢
再犯相同類型之本案,顯見其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刑
罰反應力薄弱,且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
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
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仍未知警惕,徹
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
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施用毒品,所為實不可取,兼
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前科素行(構成累犯
部分不予重複評價)、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
務業、家庭經濟情況勉持(見毒偵卷第21頁),犯罪後坦認犯
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呂杰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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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