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唯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2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唯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簡唯傑無視於毒品對於個人與國民健康之戕害及
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未經許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且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高達23.766
公克(詳附表所示),對毒品流通市面及社會治安之維護產
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 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盛裝之外包裝袋,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 品,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整體,均屬違禁物,均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 滅失,爰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包(純質淨重合計16.077公克,含外包裝8個) 2 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31包(純質淨重合計7.689公克,含外包裝袋31個) 包含 ①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咖啡包4包(純質淨重0.498公克) ②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毒咖啡包27包(純質淨重7.191公克) 備註 上開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為23.76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