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9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宇翔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據部分
應補充「職務報告書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1份」、「查獲現場暨扣案
物品照片1份」為證據,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行至第3行
所載「扣案之上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之記載,應
更正為「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宇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於警詢、偵訊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雖均供稱:伊所持
有第三級毒品之毒品來源係向暱稱「火箭」、「火剪」之人
所購買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458號
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23、81、102頁】,惟其並未提供該
員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或其餘足以辨別其特徵之具體資訊,
供檢警機關追查,致檢警機關無從據以發動追查,此有職務
報告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9頁)。是本案並無因被告供
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無從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
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
不僅戕害身心健康,且危害社會治安,竟無視於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觸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犯行,且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數量已逾法定限制,所
為於法有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兼衡被
告於行為時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素行普通,暨其高職肄業學歷、職
業為建築業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
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與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
偵卷第21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 ,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 毒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 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 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各1 只),前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含有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相關毒品成分、驗前淨重、驗餘淨 重、純質淨重等均詳如附表「品名」欄所載】,此有欣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純度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1、93頁),核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 且純質淨重既逾5公克以上而構成犯罪,依上開說明,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 之外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 毒品之一部,故與所盛裝之第三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之。至 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應予宣告沒收部分: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包裝袋共5包,經取樣鑑定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總毛重9.16公克,總驗餘淨重7.9800公克,總純質淨重6.863公克) 5包 張宇翔 見偵卷第31頁。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9458號 被 告 張宇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宇翔(所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 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 偵字第4110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間,在臺中市○○區○ ○○000號「SUPER HOUSE」夜店,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火箭」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純質 淨重共計6.863公克)後持有之。嗣於114年5月20日晚間9時1 0分許,在臺中市○區○○○00號前為警臨檢時查獲,並扣得上開 毒品。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宇翔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上開毒品扣案可資佐證,且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 認具愷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25 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同公司114年7月14日純度鑑定書報告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上開含有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1罐,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胡宗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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