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41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德明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德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主觀上基於單一竊盜犯意,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所
為數次竊盜行為,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侵害同
一財產法益,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
強行分離,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之人,卻
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尊
重他人財產權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應予以相當之非難;並
審酌被告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然而迄今未與告訴人王昊天
達成和解,兼衡其警詢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貨
車司機、勉持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暨其前科素行(參本院卷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告訴人所有放置在
其機臺外掛塑膠袋內之如附表所示鑰匙圈、3C電源線、小型
盒裝公仔(共價值約新臺幣1000元),核屬其本案竊盜犯行
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返還或賠償告訴人,
自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之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並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鑰匙圈1個 2 3C電源線1個 3 小型盒裝公仔1個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止股 114年度偵字第41097號 被 告 劉德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德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於民國 114年7月17日7時30分許、同年月18日7時30分許、同年月19 日7時24分許及同年月20日7時5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區○○街000號之西區聯盟華美 會館選物販賣機店內,徒手竊取王昊天所有放置在其機臺外 掛塑膠袋內之鑰匙圈、3C電源線、小型盒裝公仔等物(共價 值約新臺幣1000元),得手後,騎乘該機車離去。嗣於同年
月20日某時許,王昊天在該店內發現劉德明,遂向警報案, 經警到場查證其身分,通知其到案說明,而查獲上情。二、案經王昊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德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昊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證遭竊之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店家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光碟1片、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警員職務報告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就前 揭竊盜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被害 人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未扣案之被告前揭犯罪所得, 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張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