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達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41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達仁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彭達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
完畢情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上述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復審酌本案與前案之罪質雖不相同,惟均屬故意
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主觀
上有特別之惡性,是本院認本案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所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加重最低本
刑,即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故爰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貪圖一己私欲而
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應予
非難;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
行、犯後態度、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五、本案被告竊取之財物,乃其犯罪所得,惟該物品已實際合法 發還告訴人林宇富,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止股 114年度偵字第41139號 被 告 彭達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達仁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中交簡字第1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 5月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6月21日20時7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金樹門市,徒手竊取該店店長林宇 富所管領之特級紅標米酒1罐(價值新臺幣45元),得手後, 即離去。嗣經店員盤點商品發現短少,經調閱監視器影像發 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查彭達仁坦承係其所為,並扣得其 所竊得之特級紅標米酒1罐(已發還)而查獲。二、案經林宇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達仁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林宇富於警詢時指證之情節相符,並有警員職務 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店家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遭竊同款商品及價目照片及本署 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彭達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 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所犯與本案均屬故意犯罪 ,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 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 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特級紅標米酒1罐 ,業以經警發還予告訴人林宇富,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 稽,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桂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江嘉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