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2482號
TCDM,114,中簡,2482,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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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進榮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42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
之機車停放位置過近影響其牽車,即率爾以鑰匙刮損告訴人
之機車,所為確有不該,應予非難。(二)被告坦承犯行,
並表明願意調解,但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而未能調解(見偵
卷P63及本院卷附之本院電話紀錄表)之犯後態度。(三)被
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P23)暨其前無
犯罪紀錄之素行情形(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生
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攝股                  114年度偵字第42681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6月7日凌晨5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旁騎樓,因認A02停放之牌照號碼MRD-2210號普通重型機 車緊靠其所有之牌照號碼233-NVS號普通重型機車,影響其 牽移機車時之流暢度,A03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鑰匙刮畫A 02上開機車之前車殼、前燈罩及前擋泥板等處,使該機車前 車殼、前燈罩及前擋泥板產生多條長條型刮痕,喪失美觀功 能,足生損害於A02
二、案經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A03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警員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及上開機車遭毀損照片共11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清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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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