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2470號
TCDM,114,中簡,247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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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博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2946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博文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壹罐(淨重七點八四三四公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博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
不僅戕害身心健康,且危害社會治安,竟無視於國家對於杜
毒品犯罪之禁令,觸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犯行,且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數量已逾法定限制,所
為於法有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經
濟狀況等(參偵卷第19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 ,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 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 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 沒收。經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經欣生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欣生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L00000000號)在 卷可稽(參核交卷第7至8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純質淨重既逾5公克以上 而構成犯罪,依上開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 知沒收。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載體,因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故與所盛裝 之第三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之。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 ,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至扣案之K盤1個,雖為被告所有之物,然尚非被告供本案所 用之物,爰不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同股                  114年度偵字第29462號  被   告 鄭博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博文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0日3時50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閤家歡KTV凱旋店某包廂內,無償 取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所遺留在現場之數量 不詳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而持有之。嗣於114年5月22日0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 市○○區○○○路000號前,因違規停車而為警攔查,當場扣得博文所有之K盤1個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純質淨重6.332 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博文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1日出具成分鑑 定報告書、114年7月30日之出具純度鑑定報告書等附卷可稽 ,並有上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驗餘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1罐,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1日出 具成分鑑定報告書、114年7月30日出具之純度鑑定報告書等 附卷可稽,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衛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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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