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笠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4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笠烽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
重零點玖叁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王笠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數量非鉅,取得毒品之目的並非欲再轉
讓或販賣,惟其行為對社會秩序仍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又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9328公克),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鑑驗耗用之 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三)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同股 114年度偵字第34825號 被 告 王笠烽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笠烽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 性,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4年6月17日19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以 新臺幣2500元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阿浩 」之人購買1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嗣於114 年6月19日17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八國站,領取上 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包裹後,行經臺中市西屯 區臺灣大道與黎明路交岔路口,因形跡可疑而警攔查,經王 笠烽同意搜索,當場扣得王笠烽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淨重0.9376公克),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笠烽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 4年7月30日出具之成分鑑定報告書及蒐證照片5張等附卷可 稽,並有上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有欣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30日出具之成分鑑定報告 書在卷可佐,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衛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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