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2438號
TCDM,114,中簡,2438,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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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中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7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中錦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肆顆均
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中錦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被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14
年4月15日9時許起至為警查獲時止,持有行為僅有1個,為
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四、被告因眼神渙散、神情呆滯為警盤查,於警詢問過程中主動
交付扣案之電子菸彈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附卷可稽。是被
告在有偵查權之員警發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前,主動向員
警交付毒品,且坦認持有第二級毒品,經核符合自首要件,
考量被告自首犯罪對本案偵查、審理有所助益,爰依刑法第
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
策,恣意持有第二級毒品,實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供稱持
有係欲供自己施用,且數量不多,另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身心健康狀況
(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於偵查中之供
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4顆,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詠股                  114年度偵字第47826號  被   告 陳中錦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中錦明知異丙帕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 級毒品異丙帕酯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5日9時許,在臺 中市西屯區朝馬虹揚橋附近某公園,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購買價值新臺幣6000元之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菸彈4顆



而持有之。嗣於同日15時許,在臺中市中區益民商圈廣場前 ,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其持有之異丙帕酯菸彈4 顆(扣存本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195號),始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中錦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搜索同意書附卷可稽。又前 開扣案之毒品,經警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 參。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前揭菸彈4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 帕酯成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廖倪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意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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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