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2424號
TCDM,114,中簡,2424,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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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喻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8552、40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4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動輒竊取他人之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且前有 多次竊盜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猶再犯本案,顯見上開刑 罰,實難收警惕之效,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非 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 效節省司法資源,且所竊物品價值非鉅,被告復罹有非特定 的雙相情緒障礙症、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等 ,有診斷證明書在卷為憑,足認其情緒及行為控管未能與一 般人同視,兼衡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 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上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本件係依113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 判書類簡化原則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主   文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內容物不詳之包裹1件(價值為新臺幣1,150元) A04竊盜,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內容物不詳之包裹1件(價值為新臺幣709元) A04竊盜,處罰金新臺幣8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A04竊盜,處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惠股                  114年度偵字第38552號第40752號
  被   告 A04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於民國114年5月31日8時3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 一超商文華門市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店長 A02所管領,置於超商自助取件區之包裹1件(價值新臺幣【 下同】1,150元),僅結帳其他包裹,卻未將上開包裹結帳。 嗣A02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114年6月6日21時2分許,在統一超商文華門市內,趁店員 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店長A02所管領,置於超商自助 取件區之包裹1件(價值709元),得手後離去。嗣A02發覺遭



竊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㈢於114年6月23日18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寶 雅臺中漢口三店內,徒手竊取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後離去。 嗣因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稽核員A03發覺 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二、案經A02、寶雅公司委任A03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A02、告訴代理人A03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 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8張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 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至被告所竊 取之上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嘉華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編號 商品 數量 價值 1 MEKO花韻幻境十色眼彩盤-01春日小雛菊 1組 459元 2 MEKO花韻幻境十色眼彩盤-01浪漫紫羅蘭 1組 459元 3 高絲潤肌精植淬白浸潤淨白組 1組 490元 4 高絲涵萃潤肌精淨膚飽水無敵組 3組 1,197元 5 ARTISANby1028免膠假睫毛30簇-花辦纖濃 1組 230元 6 ARTISANby1028免膠假睫毛30簇-天生纖長 1組 230元 7 ARTISANby1028免膠假睫毛30簇-純欲輕濃 1組 230元 總計3,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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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