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AN SAY SIONG(中文姓名:顏泗雄,馬來西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字第23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GAN SAY SIONG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原記載「
GAN SAY SIONG(中文名:顏泗雄,下稱顏泗雄)於民國114
年3月31日23時53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家
樂福德安店,徒手竊取」應更正為「GAN SAY SIONG(中文
名:顏泗雄,下稱顏泗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31日23時53分許,在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家樂福德安店,接續徒手竊取」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GAN SAY SIONG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被告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為,主觀上
係基於單一竊盜犯意,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所為數次竊
盜行為,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侵害同一財產法
益,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為宜,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論以一竊盜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
擅自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
淡薄,行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之行竊手段尚屬平和,及
犯後坦承犯行,並有意調解之犯後態度(見偵卷第54頁),
告訴代理人趙玉琪稱:被告沒有賠償,店長表示不願意調解
,請法院依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之電話記錄表),併考量
被告前未有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
可佐,兼衡被告竊取之財物及價值、犯罪之目的、動機、手
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見偵
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 ,亦未實際歸還告訴代理人趙玉琪,已如前述,自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快潔適熊貓沐浴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99元)、ACNES美白洗面乳1罐(價值143元)、雪芙蘭保濕乳液1瓶(價值128元)、森田藥妝極地冰河補水面膜1盒(價值129元)、舒適牌仕女除毛刀1盒(價值305元)、DHC綜合維他命1包(價值234元)、DHC Q10+C 1包(價值285元)、生發酒精500ML 1瓶(價值75元)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3380號 被 告 GAN SAY SIONG (馬來西亞籍) 男 36歲(民國77【西元1988】 年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00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00號13樓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GAN SAY SIONG(中文名:顏泗雄,下稱顏泗雄)於民國114 年3月31日23時53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家 樂福德安店,徒手竊取趙玉琪所管領店內商品架上之快潔適 熊貓沐浴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99元)、ACNES美白洗 面乳1罐(價值143元)、雪芙蘭保濕乳液1瓶(價值128元) 、森田藥妝極地冰河補水面膜1盒(價值129元)、舒適牌仕 女除毛刀1盒(價值305元)、DHC綜合維他命1包(價值234 元)、DHC Q10+C 1包(價值285元)、生發酒精500ML 1瓶 (價值75元),得手後將上開物品藏放在其所攜帶之黑色背 包內,僅結帳其他部分商品後離去。嗣趙玉琪盤點時發現失 竊後報警處理,經警通知顏泗雄到案說明,始悉上情。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委任趙玉琪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顏泗雄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拿取上開物品,惟矢 口否認有何竊盜犯意,被告於警詢、偵查辯稱:伊是忘記結 帳,當時伊精神狀況不太穩定,不太記得當天買了什麼云云 。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趙玉琪於警詢指訴 綦詳,並有員警職務報告、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及車輛 詳細報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截圖12張等在卷可佐。倘被 告係因忘了結帳,在有使用購物車情況下,將部分商品藏放 在其所攜帶之黑色背包內,僅結帳其他較低價之商品。足認 被告辯稱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 被告前揭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王亮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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