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2391號
TCDM,114,中簡,2391,202510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傳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5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2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物,經檢出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無訛,純質
淨重已超過5公克以上,業經鑑驗屬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成份鑑定報告(見偵卷第85、87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見偵卷第91至93頁)等在
卷可稽。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又被告本案雖同
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然顯係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而為,且同級毒品所侵害之
法益同一,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
品而分別論罪,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過去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見素行不佳,其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人體健康及社會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之目的均係為供己施用,並無證據證明有將之流入市面或持以更犯他罪,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時間,兼衡被告之高中肄業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5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 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 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 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 。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 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 沒入銷燬之範圍,而該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有 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 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業如前述,核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 總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而構成犯罪,參照上開說明,屬違 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另盛裝上揭 毒品之瓶身及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第三級毒品,無從與 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 三級毒品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 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編號4所示之手機2支,依被告所述尚難 認與本案犯罪相關,又依卷內證據資料,實無從認定該等物 品與本案有關,檢察官亦未聲請宣告沒收,故均不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 1罐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成份鑑定報告: ⑴檢體:白色結晶體 ⑵含瓶初秤重:14.46公克 ⑶驗前淨重:7.6662公克 ⑷驗餘淨重:7.6221公克 2 毒品咖啡包 27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⑴檢體:綠色粉末 ⑵驗前總毛重:82.4公克 ⑶驗前總淨重:59.72公克 ⑷檢出成份: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⑸推估純質總淨重:4.77公克 3 IPhone 13 Pro Max手機 1支 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4 IPhone 8 Plus 手機 1支 無SIM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5456號  被   告 A02





  選任辯護人 翁振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 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1日20時許,在臺中市太平區不詳網 咖內,以新臺幣2萬元之代價,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公 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30包後持有之。嗣於同年12月4日14 時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因形跡可疑且 另案通緝中為警緝獲,並當場扣得愷他命1罐(毛重14.46公 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86.7%,純質淨重6.6 47公克)、毒品咖啡包27包(總毛重82.4公克,檢出第三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8%,推估純質淨重4.77公 克)、IPHONE 13 PRO MAX手機1支及IPHONE 8 PLUS手機1支 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 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愷他命1罐、毒品咖啡包27包經送 檢驗,愷他命1罐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86.7%, 純質淨重6.647公克)、毒品咖啡包27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8%,推估純質淨重4.77公克),有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02D 080T)、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46036366號鑑 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扣案愷他命1罐、毒品 咖啡包27包,均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又被告並未提出具體資料以查出毒品來源之確 實上手,是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後段之 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嘉華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1/1頁


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