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竑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4946號),本院臺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竑緯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陽台」更正為
「陽臺」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紘緯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拾得他人之物品,未送交警察機關或相關單位處
理而侵占,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不該。另衡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所侵占財物價值,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其侵占之財物均已返還告訴人鄭世凱,有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遺失人認領拾得
物領據在卷可參;再參以被告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存卷可按;與其於警詢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被告所侵占之錢包1個及其內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信用卡 3張、服務證1張、現金新臺幣1,100元,屬其犯罪所得,均 已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殊股 114年度偵字第34946號 被 告 劉竑緯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6 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竑緯於民國114年6月5日12時5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太平區中平九街138巷與中 平九街交岔路口,見鄭世凱所有於同日12時43分許,在上址 遺落之灰黑色萬寶龍皮夾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 信用卡3張、服務證1張、現金新臺幣【下同】1100元)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徒手拾 取上開皮夾後侵占入己,旋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後將皮夾內現 金1100元取出,並將皮夾及其內容物由其位在臺中市○○區○○ ○街000巷0號6樓之6住處陽台丟出而棄置戶外。嗣於同日13 時35分許,由不知情之顏湘如,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 拾獲該棄置之皮夾後,隨即交予路上之不詳巡邏員警,復由 該員警送回派出所後通知鄭世凱至所製作筆錄並發還上開皮 夾,後經警調閱監視器並通知劉竑緯到案說明,扣得其主動 交付之現金1100元(業已發還予鄭世凱),始悉上情。二、案經鄭世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竑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鄭世凱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蒐證照片、光碟片、公務電話紀錄表、遺失人認領拾得物
領據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另被告 本件之犯罪所得,業已返還予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聲 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會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