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2274號
TCDM,114,中簡,227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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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盈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8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盈縈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布娃娃貳隻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先前有不法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素行非
佳,本次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物品,
足見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及守法觀念,殊不可取。然慮及
被告以徒手之方式行竊,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取之物品價值
不高,被告之犯罪情節未臻嚴鉅;暨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
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再衡酌被告自陳之智
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本案犯行竊得布娃娃2隻,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縱未扣案 ,仍應依法諭知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 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宥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14年度偵字第38953號  被   告 莊盈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盈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 年6月30日2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選物販賣 機店內,明知其所夾取之狗狗布娃娃尚未掉落洞口,乃屬台 主所有之財產,竟徒手自機台取物洞口伸入機台上方,竊取 曾迦淵所有放置機台內之狗狗布娃娃2隻(價值新臺幣500元 )。得手後,逕自離去。嗣於114年7月1日14時許,曾迦淵 檢視監視器畫面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曾迦淵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莊盈縈經傳喚未到庭。被告於警詢時固坦承自機台內拿 去布娃娃2隻,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意。被告辯稱:「 當時夾取的娃娃其中一隻腳已經到機台擋板那邊,才伸手進 去將商品取出,之後有補投錢進去機台」云云。經查,上開 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曾迦淵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員警 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且選物販賣機台 內之商品懸掛於擋板上,抑或夾取過程中,商品遭擋板擋住 並未掉落洞口,該商品仍屬告訴人所有,此為眾所周知之事 實,被告如有疑義應與告訴人聯繫,又豈會自行從取物口將



上開布娃娃取走。被告對於上開商品仍屬告訴人所有應有所 認知。足認被告警詢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 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被告 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告訴意旨認被告另涉嫌毀損擋板之犯行,惟 被告係在竊取布娃娃過程中造成擋板毀損,是其毀損行為亦 屬竊盜著手之一部分構成要件行為,彼此間行為著手實行階 段自可認為同一,且具有事理上關聯性,而屬刑法上之一行 為,自無成立毀損罪之餘地。該部分如成立犯罪,應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郁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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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