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2256號
TCDM,114,中簡,225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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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于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5394 、400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沒
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與量刑
㈠、核被告A01所為,係犯: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咖啡包2 包部分);⑵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愷他命部分)(各1 罪)。  
㈡、被告本案雖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然顯係基於單
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犯意而為,且同級
毒品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不因持有不同
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附此敘明。
㈢、被告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
以上罪。  
㈣、爰審酌被告:⒈無視我國查緝毒品之禁令,不顧毒品氾濫對國
人身心與社會治安等各方面均會造成極大負面影響,嚴重
害國民健康,仍購入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而非法持有
,所為殊值非難;⒉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
庭經濟狀況(見偵25394 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民國114 年
5 月22日、報告編號:5425D014成份鑑定報告附卷可參(核
交卷第8 頁),為被告本案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物,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包裝袋,因與其上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
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併與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
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咖啡包,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
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等情,有欣生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14 年5 月22日、報告編號:54
25D013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查(核交卷第7 頁),確屬違禁
物無訛,又因該管制毒品與其外包裝袋在物理上難以析離,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
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至扣案之K 盤1 個,尚無證據證明本案相關,爰不予宣告
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愷他命1 包(純質淨重:12.862 公克【114 年度安保字第1185 號】) 2 蘋果圖案毒品咖啡包2 包(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總毛重:4.51公克【114 年度安保字第1184號】)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佳股                  114年度偵字第25394號                  114年度偵字第40075號  被   告 A01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硝甲西泮分別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3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 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逾量第三級 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前某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Super House 夜店」外,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暱稱「阿聰」之人,以新臺幣1萬3,000元之代價購買愷 他命1包及毒品咖啡包2包而持有之。嗣A01於114年4月24日3 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散發吸食愷他 命香菸之味道而為警盤查,經警徵得其自願同意接受搜索, 當場扣得其持有之K盤1個(扣存本署114年度保管字第4562 號)、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12.862公克,扣 存本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185號)及蘋果圖案毒品咖啡包2包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毛重:4.51公克,扣存本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184號),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 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25D013、5425D014)、純度鑑定報 告(報告編號:5425D014T)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4張及上 開各扣案物品扣案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洵堪認定。
二、被告A01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逾量第三級毒 品,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再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及毒品咖啡包2包均係違禁 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被告未提供任何足以續行追 查其毒品來源資料,是本件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項後段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楊 仕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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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