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閔琮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41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閔琮堯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
之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閔琮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
擅自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
淡薄,行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行竊手段尚屬平和,及犯
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尚有其他多次竊盜之前
科紀錄,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兼衡被告竊取之財物
及價值、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本案之 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歸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則股 114年度偵字第41486號 被 告 閔琮堯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之1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閔琮堯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未構成累犯),竟仍不知悔改, 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 月3日19時3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雅樂 門市,徒手自貨架上竊取為店長鄭如芸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 8項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159元,未扣案),得手 後藏放在其斜背包內,未結帳即離去。嗣鄭如芸發現失竊乃 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後,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鄭如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閔琮堯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於警詢時固坦承有於上 開時、地拿走如附表所示8項商品,然辯稱:伊印象中是去 超商買東西吃,因伊有憂鬱症思覺失調的藥物,對所做的行 為有時候會忘記,當下也沒印象,看警方提供的監視器才知 有偷東西等語。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鄭如芸於 警詢時指訴綦詳,復有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且自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觀之 ,被告在該門市內貨架前,有時站立、有時蹲下挑選商品,
且竊取商品後即藏放入其斜背包內,並無何意識不清、茫然 不知或不知身處何處之情況,是其行為時,應仍保有相當程 度之認知功能,對外界事物仍有知覺、理會及自由決定意思 之能力,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 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之物雖均未扣案,然因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檢察官 張桂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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