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1576號
TCDM,114,中簡,1576,202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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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家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14年7月24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第一欄所示部分應更正
為如附表第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
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
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記載如附表所示有關犯罪日
期部分,顯屬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
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編號    應更正部分   更正結果 一 原刑事簡易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有關「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應更正為「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14年2月23日上午8時19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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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