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4年度,1645號
TCDM,114,中交簡,164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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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駿森


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46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顏駿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
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中
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
品品項及濃度值」,自000年0月00日生效,其中:一、安非
他命類藥物:(一)安非他命:500ng/mL。(二)甲基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
在100ng/mL以上二、海洛因、鴉片代謝物:(一)嗎啡:
300ng/mL。(二)可待因:300ng/mL。
 ㈡核被告顏駿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罪。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施用毒品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
狀況薄弱,若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施用毒品後為
之,嗣經檢測其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被告所為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幸未致他人受傷或財
產損失,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
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為
遏阻其再次施用毒品後駕車,避免被告及其他用路人之危害
,量處如主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含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顆,係被告另犯毒品案件



證物,與本案公共危險犯行無涉,爰不在本案予以宣告沒收 銷燬或沒收,併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檢察官謝志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6631號  被   告 顏駿森






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駿森(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案偵辦)明知 施用毒品後會降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注意能力,易生肇事 之風險等情,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南區工 學路某工地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 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另以將海洛 因摻入捲菸內再點燃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後,仍於114年5月24日22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2時30分許,行經臺中 市○○區○○街00○0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 ,當場扣得含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顆,復經警徵得其同意 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12296ng/mL)、甲基 安非他命(濃度100079ng/mL)、可待因(濃度5300ng/mL) 、嗎啡(濃度35611ng/mL)陽性反應,均已逾行政院113年3 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函所定之濃度值,始知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駿森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同車乘客吳雄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 照表(代號:F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F00000000)、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查獲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證明確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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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