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4年度,1538號
TCDM,114,中交簡,1538,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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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弘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37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2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後駕駛自用小客車,對於用路人之安全
本具有潛在威脅,且其尿液中所含第三級毒品濃度逾法定閾
值非少,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本件係初犯公共危險案
件,復係為警攔檢盤查而查獲,並未造成任何傷亡及損害,
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及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
節省司法資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本件係依113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 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登股                  114年度偵字第37192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悔改,於114年4月3日20時許,在停放在臺中市○里區○○路○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不顧 大眾通行人車之安全,仍施用完畢後自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上 路。嗣於同日22時25分許,行經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前, 為執行臨檢勤務之員警攔檢盤查,並經其同意受搜索後,當 場扣得含有愷他命殘渣之K盤1個,復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 驗後,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且濃度值分 別達2739ng/mL、3652ng/mL,已達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以上, 而查獲上情(其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另由司法警 察機關依法裁處)。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成份鑑定 報告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委 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 可稽,並有上開扣案物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l 項之累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 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 遵循意識不足,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 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蕭 擁 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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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