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2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2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前先後於民國10
4年、106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
確定之素行情形(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二)被告
於酒後駕車上路,為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3毫克,法治觀念淡薄,漠視用路人安全,危害交通秩序,
行為殊值非難。(三)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四)被
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P13)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 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784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確定,又於106年間,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12月 21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 不知悔改,於114年9月13日8時30分許,在其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之住處内,飲用高粱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基於酒 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3時10分前某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3 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柳楊東街與遼寧路1段交岔路 口時,因使用右轉燈卻直行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渾身散發 酒氣即當場施以酒精測試,於同日23時1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 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張依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冠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