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30號
TCDM,113,附民,430,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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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0號
原 告 張振安
被 告 朱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15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
法 官 蔡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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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