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19號
TCDM,113,附民,419,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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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原 告 童士奇

被 告 李大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1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童士奇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李大龍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李大龍被訴侵占之刑事案件,經本
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015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
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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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