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434號
TCDM,113,附民,3434,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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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34號
原 告 李珏瑜
被 告 曾柏維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37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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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