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3891號
TCDM,113,金訴,3891,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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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8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陳凱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3
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凱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凱晏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
當理由未到庭,於民國114年4月1日經拘提到案後,由本院
於訊問程序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被告
即具保人(下逕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並限
制住居於高雄市○○區○○○00號,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
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
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本院卷第229至231、235至237頁)在
卷可佐。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送達限制住居址及警方另
陳報之高雄市○○區○○路000號居址【本院卷第281、289頁】
),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另經本院先後囑託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拘提被告,亦均執行拘提未果,且被告亦無在監或在
押等不能到庭之情事等情,有本院114年5月29日、同年8月2
7日調查傳票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調查筆錄、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6月11日、114年9月10日拘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4年6月26日高市警六分偵字第
11470638000號函暨拘提報告書、114年9月25日高市警六分
偵字第11471001800號函暨拘提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楠梓分局114年9月19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473534600號函
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逃匿,依首揭規定,應將被告原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爰裁定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王歆惠                  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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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