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865號
TCDM,113,金訴,2865,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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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8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豈東



林長青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蕭任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706、45039、46860、48234、49192、52
054、54588、57076號、113年度偵字第27827、3208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豈東、林長青
蕭任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
,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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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