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修
住○○市○○區○○○路○段○巷000號
曾○婷
林○毅(原名林○輝)
吳○儀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被 告 廖○糧
選任辯護人 張浚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4213、21005、21007、28134、35817、4044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2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
仟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3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
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A04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8、10、12所示之物及
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仟元均沒收;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5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至18、21、23、24所示之物
及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A06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至27、29、31所示之物及如
附表三編號28所示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未扣案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02、A03、A04、林○輝(原名A05)、A06等人均明知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
法持有、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以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02於
民國112年12月間起,基於主持、指揮組織犯罪之犯意,主
持、指揮以實施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混合二種以上第三
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販毒組織(下稱本案販毒集團),A03、A04、A05、A06
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販毒集團。本案販毒
集團係由A02為首,由其負責自綽號「饅頭」(楊皓詠、由
警另行偵辦)之成年人處取得毒品及購入毒品之資金,以通
訊軟體微信暱稱「A統一企業在喔」、「A維大力1上班」等
名義,張貼販毒廣告對外招攬,由A02、A03共同負責與購買
毒品之人聯繫交易細節,並聯繫司機前往指定之地點與購買
毒品者交易(即控機),A02則指示A04負責擔任補充毒品、
交付毒品與送貨之司機成員,並收回販毒所得之款項(即倉
管),且由A05、A06駕車擔任前往約定地點販賣毒品予購毒
者,並向購得者收取販毒款項之工作(即司機、小蜜蜂),
A02等人以每包混合第三級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毒咖啡包
售價新臺幣(下同)500元、愷他命每包售價2500元之方式,
共同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販毒行為以牟取不法利益,A02因而
取得18萬元之不法報酬;A03因而取得20萬元之不法報酬;A
04因而取得10萬元之不法報酬;A05因而取得1000元之不法
報酬;A06因而取得3萬元之不法報酬。嗣經警循線查獲,並
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關
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
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
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自不
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判決意
旨參照)。上開規定,必以犯罪組織成員係犯本條例之罪者
,始足語焉,若係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即使與本條例所規定
之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關於該所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其
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
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判決下述關於被告A02、A03、A04、A05、A06所
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之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依據上
開規定與說明,不包括證人於警詢、偵查時之筆錄,惟並不
因此排除作為本院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罪名
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先予敘明。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
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
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
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
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除上述犯
罪組織防制條例規定外,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5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02頁),且被告5人
與其等辯護人、檢察官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任何爭執或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
不當取證之情事,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待證事實具有關
連性,故認為適當而皆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5人及其等辯護人皆
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
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
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5人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訊問、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他4476卷第57-60頁、偵1
4213卷第343-346頁、偵28134卷第29-33、35-39頁、偵2100
5卷第25-39、111-121、221-224、231-238頁、偵21007卷第
25-27、29-43、131-147、263-267、269-272頁、偵40440卷
一第81-83、85-99、171-175、379-382、395-399、469-483
頁、本院聲羈字卷第21-25、39-43頁、本院訴字卷第193-20
6、255-296頁),與證人即同案被告A02、A03、A04、A05、
A06對自己以外之人犯行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詳見附表
四、丙、同案被告筆錄部分),並經證人林○軒、鄒○傑、王
○綸、蔡○軒、吳○芳、鍾○妤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明確
(詳如附表四、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部分),另有如附表
四所示書證部分所示資料(詳見附表四、甲、書證部分)在
卷可佐,及如附表三編號2、4至6、8、10至12、16至19、21
至29、31、34至36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5人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又一般民眾普遍認知買賣毒品是非法的,且政府查禁森嚴,
重罰不寬貸。考量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甘冒被重罰之
理。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非有反證證明確實另基於某種
非圖利之本意外,不能因無法查悉販入價額作為是否高價賣
出之比較,就認定行為人無營利之意思(參考最高法院93年
度台上字第1651號、8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本
案被告5人與購毒者素未謀面,苟無利潤可圖,衡情應無甘
冒遭查緝法辦而罹於重刑之風險,以相同價格或低價販賣毒
品之可能;況被告5人均自承本案有因販毒取得不法報酬(
詳下述),足見被告5人本案販賣毒品之行為確有營利意圖
甚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5人上開等犯行,洵堪認定,皆應
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對於發起、主持、操縱
、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
制之效。所謂「發起」,係指對於該犯罪組織之產生、成立
有所倡議,且對於該等組織從無到有之產生具有決定性影響
者;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
控;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非「主持」,然就某特定任
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
,與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復按組織犯
罪乃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集團性犯罪,凡發起、主持、操縱
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應
予科刑,故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
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
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100年度台上
字第6968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販賣或無正當理由擅自
持有。核被告A02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毒品罪;就如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核被告A03、A04、A05、A
06所為,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罪;就如附表一編號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A02主持犯罪組織後
之指揮低度行為,應為主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
告5人因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
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另公訴意旨雖
認被告A02亦有為「發起」、「操縱」犯罪之犯行,然本案
無積極證據可證明本案販毒集團為被告A02所創設,又被告A
02為本案詐欺集團之主持、指揮者,並未隱身幕後操縱,依
據上開說明,屬主持、指揮犯罪之行為範疇,而非發起、操
縱之行為,惟二者為同一條項之不同行為態樣,自無庸變更
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㈡本案被告5人就附表一編號4所販賣之毒品僅為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並無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公訴意旨認被告5人
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容有
誤會,然起訴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另本院於審理時雖僅告知被告5人所
犯法條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未告知同條例第4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惟二者罪質同一,且後者屬較輕之
罪,顯對被告5人之防禦權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㈢被告A02、A03、A04、A05、A06就上開各次販賣毒咖啡包及愷
他命犯行,與綽號「饅頭」及本案販毒集團成員之間,均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㈣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罪數計算以毒品交易完成之次數,核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所侵害之社會全體
利益而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倘若行為人
於主持、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販賣第三級
毒品,亦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主持、參與犯罪組織罪與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僅為其主持、
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再行論罪之
餘地。被告A02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即主持犯罪組
織及其首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行
),應認係基於遂行所屬本案販毒集團販賣毒品之同一目的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主持犯罪組織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被告A03、A04、A05、A06就附表一編號
3所示犯罪事實(即參與犯罪組織及其等首次共同販賣第三
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行),應認係基於遂行所屬
本案販毒集團販賣毒品之同一目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
犯罪組織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而均
屬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毒品罪處斷。
㈤被告5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㈥被告5人販賣之毒咖啡包(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犯行部分),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
酮成分,已如前述,該當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之情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適用其中最
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販賣第三級毒品),就其等如附表一
編號1至3所示犯行,均加重其刑。
㈦被告A05前因販賣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於111年2月23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起訴書已載明被告
A05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並認其前案與本案均為故意犯罪
,已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論以累犯加重其刑,並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
堪認已就被告A05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舉
證責任,是被告A05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衡以被告A05前因販賣
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
完畢,卻仍未戒慎其行,反於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相同性
質之犯行,足認前案有期徒刑執行之成效未彰,被告A05對
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具有相當之惡性,需再延長其受矯正
教化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乃依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之解釋意旨為個案裁量後,認就其如附
表一編號1至4所示犯行,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
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㈧被告A06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
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起訴書已載明被告A06上開構成累犯之
前科,並認其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
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為故意犯罪,已彰顯其法
遵循意識不足,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加重
其刑,並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堪認已就被告
A06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舉證責任,是被
告A06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然審酌被告A06本案所犯與前案之犯罪型
態、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互異,罪質不全然相同,犯罪
手段相異,且時間距離非短,仍難認被告A06對於前案之執
行欠缺警惕,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其本案
均尚毋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㈨被告5人就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及販賣第
三級毒品罪之犯行,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就其等如附
表一編號1至4所示犯行,皆減輕其刑。
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規定旨在鼓勵毒品下游者具
體供出其上游供應人,俾進一步擴大查緝績效,揪出其他正
犯或共犯,以確實防制毒品泛濫或更為擴散。所謂「供出毒
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詳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
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
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被告A05於警詢
時即供稱:本案販毒集團成員有倉管是綽號「阿糧」之A04
、控機兼老闆是綽號「阿福」、老闆的老婆我不知道名字,
我都叫他「姊姊」,並指認被告A04、A02、A03即為前開其
所述之人等情(見他2834卷第61-65頁),嗣檢警並因被告A
05上開供述,循線查獲毒品上手即被告A02、A03、A04等情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3月17日中市警二分偵
字第1140013456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第215頁),
足認被告A05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犯行,均合於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爰均依法減輕其刑。至
本案並無因被告A02、A03、A04、A06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來
源或共犯,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25日中檢介寒1
13偵14213字第11391270600號、114年3月20日中檢介寒113
偵14213字第11490343220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114年3月17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40013456號函附卷可查(
見本院訴字卷第153、215-217頁),是被告A02、A03、A04
、A06之本案犯行,自均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
定之適用。
被告A02、A03、A06、A04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犯行部分,
因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均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被告A05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犯
行部分,因同時有上開2種以上刑之加重事由及2種以上刑之
減輕事由,爰均依刑法第71條第1項、第70條之規定,先遞
加重後遞減輕其刑。被告A05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部分,
因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事由及2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爰依
刑法第71條第1項、第70條之規定,先加重後遞減輕其刑。
至被告A04之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部分,本
院考量被告A04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而
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對於社會危害甚深,犯罪情節非
輕,又被告A04所犯各罪均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經衡酌已無情節輕微,若科以最低度刑仍
嫌過重之情形,爰不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
旨參照)。被告5人就本案犯罪事實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均對於其等各自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罪事實坦承
不諱,應認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之規
定,然其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等罪經合併評價後,既依想
像競合犯從一重依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
斷,依前揭意旨,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
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被告5人此部分減輕刑事由。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5人明知毒品對人體身心
健康戕害甚大,足使施用者產生具有高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
心理依賴性,危害社會治安,仍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
之禁令,竟指揮本案販毒集團,或參與本案販毒集團而擔任
控機、倉管或司機,以配合販賣愷他命、毒咖啡包予他人,
擴大毒品在社會之流通性,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5人販
賣對象及次數、販賣毒品種類、金額、交易型態等危害程度
,及其等在本案販毒集團中各所擔任分工之角色與犯罪目的
、動機、手段;兼衡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等於
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
訴字卷第291-29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4所示之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
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
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
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
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院參酌被告
5人所犯,均屬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或販賣
第三級毒品之犯罪類型,及其等犯罪手段、模式,以資判斷
可歸責之重複程度,復衡以其等年齡、犯罪期間頻率、犯罪
情節等整體非難評價及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另權衡所犯
之罪法律規定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後,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指 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 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 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 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 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 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 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 、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 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 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
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 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16至18、25至27所示之物,經 送抽驗分別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等情,有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3日刑理字第1136080561號、1 13年5月2日刑理字第1136051464號、113年7月18日刑理字第 1136087681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7日 草療鑑字第1130400283號、113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 0000號、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97號、113年3月 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98號、113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 30400281號、113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282號鑑驗書 在卷可稽(卷頁詳見附表三),且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 示之物,係本案被告A04販毒犯行之毒品標的,拿去跟購毒 者交易;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至18所示之物,係本案被告A0 5販毒犯行之毒品標的,拿去跟購毒者交易;扣案如附表三 編號25至27所示之物,係本案被告A06販毒犯行之毒品標的 ,拿去跟購毒者交易等情,業據被告A04、A05、A06於警詢 時供述在卷(見他2834卷第27-41頁、偵21005卷第25-39、1 11-121頁),前開說明,即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於被告A04、A05、A06之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 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故不另宣告沒收。另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34至36所示之毒咖啡包,乃經被告5人販賣而 交付給藥腳鄒○傑、王○綸、蔡○軒,自無從在被告5人之科刑 項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 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21、29所示之物,分別屬被告A03、 A04、A05、A06持以聯繫本案販毒集團成員聯絡所使用之手 機等情,業據被告A03、A04、A05、A06於準備程序中供承在 卷(見本院訴字卷第197-199頁),爰依上開規定,於被告A 03、A04、A05、A06之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2所示之物,係被告A04用以本案分裝 、裝放毒品使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之物,係被 告A05用以本案販毒使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之物, 係被告A06用以本案販毒使用等情,業據被告A04、A05、A06
於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見本院訴字卷第197-199頁),爰 依上開規定,於被告A04、A05、A06之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 收之。
⒊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之車輛,為被告A05所有,並用以 做為本案販賣毒品使用等情,經被告A05於準備程序中供承 在卷(見本院訴字卷第199頁),然該物嗣後已經警發還被 告A05,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見偵14213卷第79頁) ,檢察官本案未聲請對之宣告沒收,亦無證據顯示該車輛仍 屬存在,亦無刑法上之重要性,且非違禁物,即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於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情形, 就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則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 為之,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 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又金錢所表彰者既在於交換價 值,而非該特定金錢之實體價值,金錢混同後,相同之金額 即具相同之價值,併考量現行刑法沒收之意旨在於徹底剝奪 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倘扣案現金係被告所有,應認 被告犯罪所得現金,應已與其所有之金錢混同,則犯罪所得 之沒收即可由扣案現金予以執行,並無不能執行之情形,經 查:
⒈被告A02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對於本案獲得18萬元犯罪所 得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97頁),此係屬被告A02 本件販毒犯罪所得;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現金6萬6000 元,為被告A02所有,亦經被告A02所坦認,依前開說明,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其科刑項下宣告沒收 。其餘之犯罪所得11萬4000元,雖未據扣案,亦再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檢察官固認 為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6萬6000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3項規定沒收等語,然本院審酌卷內無證據顯示該 等金錢係源於其他任何違法行為,且上開等金錢亦經本院宣 告沒收,故無庸再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⒉被告A03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對於本案獲得20萬元犯罪所 得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98頁),此係屬被告A03 本件販毒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科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對於本案獲得10萬元犯罪所 得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98頁),此係屬被告A04 本件販毒犯罪所得;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9萬7000元 ,為被告A04所有,亦經被告A04所坦認,依前開說明,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其科刑項下宣告沒收。 其餘之犯罪所得3000元,雖未據扣案,亦再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檢察官固認為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9萬7000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3項規定沒收等語,然本院審酌卷內無證據顯示該等金 錢係源於其他任何違法行為,且上開等金錢亦經本院宣告沒 收,故無庸再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⒋被告A05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獲得1000元之犯罪所得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1000元即是我的犯罪所得等語( 見本院訴字卷第198-199頁),此係屬被告A05本件販毒犯罪 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其科刑項下 宣告沒收。
⒌被告A06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獲得3萬元之犯罪所得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2500元是我的犯罪所得等語(見 本院訴字卷第199頁),此係屬被告A06本件販毒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其科刑項下宣告沒 收。其餘之犯罪所得2萬7500元,雖未據扣案,亦再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其餘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9、13至15、20、30、32、3 3所示之物,尚難認與本案案情有所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購毒者 (即藥腳)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 鄒○傑 A02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A03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A04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A05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A06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 如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 王○綸 A02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A03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A04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A05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A06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 如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 蔡○軒 A02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A03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A04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A05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A06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4 如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4所示 吳○芳 A02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A03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A04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A05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A06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附表二:
編號 購毒者 (即藥腳)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內容 運毒者 (即司機) 1 鄒○傑 113年2月19日19時6分許 臺中市北區東光五街、東成二街口 A05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1500元販售4包毒咖啡包予鄒○傑而交易完成 A05 2 王○綸 113年3月4日17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 A05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1000元販售2包毒咖啡包予王○綸而交易完成 A05 3 蔡○軒 113年1月25日16時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A05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2000元販售4包毒咖啡包予蔡○軒而交易完成 A05 4 吳○芳 113年4月2日18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A06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2500元販售愷他命1包(毛重約2公克)予吳○芳而交易完成 A06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出處 1 IPHONE黑色手機 1支 A02 IMEI:000000000000000 ①見偵21007號卷第89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341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3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0440號卷二第371頁) ③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5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9頁) 2 新臺幣6萬6000元 A02 ①見偵21007號卷第99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331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2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0440號卷二第385頁) 3 IPHONE金粉色手機 1支 A03 IMEI:000000000000000 ①見偵21007號卷第89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341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3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0440號卷二第371頁) ③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5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9頁) 4 IPHONE黑色手機 1支 A03 IMEI:000000000000000 ①見偵21007號卷第89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341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3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0440號卷二第371頁) ③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5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9頁) 5 瑪利歐毒咖啡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淨重:672.5公克;總純質淨重60.52公克) 250包 A0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3日刑理字第1136080561號鑑定書 ①見偵21005號卷第7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5頁 ②左列鑑定書(見偵40440號卷二第37-4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安保字第95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0440號卷二第347頁) ④本院113年度安保字第509號扣押物清單(見本院卷第65頁)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重量:9.0365公克;推估總純質淨重:7.3919公克 3包 A04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283號、113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①見偵21005號卷第7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5頁 ②左列鑑驗書(見偵40440號卷二第43-4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安保字第95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0440號卷二第347頁) ④本院113年度安保字第509號扣押物清單(見本院卷第65頁) 7 K盤 1個 A04 ①見偵21005號卷第7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3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0440號卷二第397頁) ③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5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93頁) 8 紅色智慧型手機 1支 A04 IMEI:000000000000000 ①見偵21005號卷第7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3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0440號卷二第397頁) ③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5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93頁) 9 黑色智慧型手機 (IPHONE12) 1支 A04 IMEI:000000000000000 ①見偵21005號卷第7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3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0440號卷二第397頁) ③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5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93頁) 10 磅秤 2個 A04 ①見偵21005號卷第7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3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0440號卷二第397頁) ③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5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93頁) 11 新臺幣9萬7000元 A04 ①見偵21005號卷第7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3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0440號卷二第411頁) 12 夾鏈袋 1包 A04 ①見偵21005號卷第7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3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0440號卷二第397頁) ③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5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93頁) 1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驗餘淨重2.9615公克) 1罐 A05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619號鑑驗書 ①見偵28134號卷第59頁;見偵35817號卷第65頁 ②左列鑑驗書(見偵35817號卷第7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度安保字第80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35817號卷第145頁、第155頁) ④本院113年度院安保字第53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3頁) 14 K盤/菸盒(含鐵片2張) 1組 A05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619號鑑驗書 ①見偵28134號卷第59頁;見偵35817號卷第65頁 ②左列鑑驗書(見偵35817號卷第7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339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35817號卷第157頁、第167頁) ④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4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5頁) 15 K盤/菸盒(含鐵片1張) 1組 A05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619號鑑驗書 ①見偵28134號卷第59頁;見偵35817號卷第65頁 ②左列鑑驗書(見偵35817號卷第7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339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35817號卷第157頁、第167頁) ④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4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5頁) 1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總淨量:28.0855公克;總純質淨重19.2667公克) 11包 A05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97號、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98號鑑驗書 ①見偵14213號卷第65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113頁) ②左列鑑驗書(見偵40440號卷一第201-202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安保字第95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見偵40440號卷二第311頁) ④院113年度院安保字第515號扣押品清單(見本院卷第69頁) 17 馬力歐包裝毒咖啡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淨重:105.89公克;總純質淨重6.35公克) 41包 A05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日刑理字第1136051464號鑑定書 ①見偵14213號卷第65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113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安保字第95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見偵40440號卷二第311頁) ③左列鑑定書(見偵40440號卷二第327-329頁) ④院113年度院安保字第515號扣押品清單(見本院卷第69頁) 18 高山茶包裝毒咖啡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淨重:2.79公克;總純質淨重0.22公克) 1包 A05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日刑理字第1136051464號鑑定書 ①見偵14213號卷第65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113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安保字第95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見偵40440號卷二第311頁) ③左列鑑定書(見偵40440號卷二第327-329頁) ④院113年度院安保字第515號扣押品清單(見本院卷第69頁) 19 新臺幣1000元 A05 ①見偵14213號卷第65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113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2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0440號卷二第335頁) 20 智慧型手機 IPHONE 14PRO 1支 A05 IMEI:000000000000000 ①見偵14213號卷第65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113頁) ②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1頁) 21 智慧型手機 IPHONE SE 1支 A05 IMEI:000000000000000 ①見偵14213號卷第65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113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2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見偵40440號卷二第297頁、第309頁) ③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1頁) 22 自小客車 (BRM-8679號) 1台 A05 已發還: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A05(見偵40440號卷一號卷第127頁) 見偵14213號卷第65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113頁) 23 紙袋 1只 A05 ①見偵14213號卷第67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115頁) ②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1頁) 24 磅秤 1個 A05 ①見偵14213號卷第67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115頁) ②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1頁) 25 瑪利歐包裝毒咖啡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淨重:44.45公克;總純質淨重2.66克) 15包 A06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8日刑理字第1136087681號鑑定書 ①見偵21005號卷第14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79頁 ②左列鑑定書(見偵21005號卷第271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99-101頁;見本院卷第113-114頁) ③本院113年度院安保字第55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7頁) ④本院113年度安保字第13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01頁) 26 灰毒咖啡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淨重:15.56公克;總純質淨重0.46克) 3包 A06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8日刑理字第1136087681號鑑定書 ①見偵21005號卷第14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79頁 ②左列鑑定書(見偵21005號卷第271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99-101頁;見本院卷第113-114頁) ③本院113年度院安保字第55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7頁) ④本院113年度安保字第13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01頁) 2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總淨重:19.547公克;總純質淨重16.3804克) 8包 A06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281號、113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282號鑑驗書 ①見偵21005號卷第14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79頁 ②左列鑑驗書(見偵40440號卷二第103-105頁;見本院卷第117-119頁) ③本院113年度院安保字第55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7頁) ④本院113年度安保字第13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01頁) 28 新臺幣2500元 A06 ①見偵21005號卷第14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79頁 ②本院113年度保管字第525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37頁) 29 IPHONE7手機 1支 A06 IMEI:000000000000000 ①見偵21005號卷第14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79頁 ②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45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97頁) ③本院113年度保管字第525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23頁) 30 OPPO Reno4手機 1支 A06 IMEI:00000000000000 ①見偵21005號卷第14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79頁 ②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45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97頁) ②本院113年度保管字第525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23頁) 31 補貨紙袋 1個 A06 ①見偵21005號卷第147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79頁 ②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45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97頁) ③本院113年度保管字第525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23頁) 32 智慧型手機 IPHONE 12 1支 林○軒 IMEI:00000000000000 ①見偵14213號卷第65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113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2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見偵40440號卷二第297頁、第309頁) ③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1頁) 33 智慧型手機 IPHONE 14 1支 林○軒 IMEI:000000000000000 ①見偵14213號卷第65頁;見偵40440號卷一第113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2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見偵40440號卷二第297頁、第309頁) ③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1頁) 34 標示「ONE PIECE」毒咖啡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淨重:7.9287公克;總純質淨重0.4361克) 3包 鄒○傑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88號、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89號鑑驗書 ①見他1910號卷第35頁;偵14213卷第229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131頁 ②左列鑑驗書(見偵40440號卷二第151-152頁) 35 標示「SUPER MARIO BROS」毒咖啡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淨重:3.4037公克;總純質淨重0.3744克) 2包 王○綸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96號、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95號鑑驗書 ①見他1910號卷第115頁;偵14213卷第285頁;見偵40440號卷二第185頁 ②左列鑑驗書(見偵40440號卷二第201-203頁) 36 標示「TOM and JERRY」毒咖啡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淨重:11.8259公克;總純質淨重0.7687克) 4包 蔡○軒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622號鑑驗書 ①見他4476號卷第37頁 ②左列鑑驗書(見他4476號卷第43頁)
附表四:
證據名稱 甲、書證部分: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910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2月27日偵查報告(第7-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案呈報單(第1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第1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鄒○傑(第27-31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鄒○傑(第39頁) 6.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鄒○傑(第41頁) 7.證人鄒○傑遭員警查扣毒品時及其與上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暨交易毒品截圖照片(見第43-59、69-74頁) 8.證人鄒○傑與上手交易毒品員警蒐證照片(第75-78頁) 9.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料報表(第79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王○綸(第95-109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王○綸(第111-117頁) 12.證人王○綸遭員警查扣毒品時及其與上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暨交易毒品截圖照片(第119-129頁) 13.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王○綸(第131頁) 1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王○綸(第133頁) 二、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213號卷 1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指認人A05(第53-57頁) 16.本院113年聲搜字第62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A05(第59頁) 1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A05(第61-69、71-77頁) 18.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A05(第79頁) 19.被告A05及林○軒遭搜索扣押現場時之照片及渠等與上手補貨毒品截圖畫面(第81-89頁) 19.被告A05之手機鑑識截圖畫面(第91-119頁) 20.自願受採尿同意書-A05(第121頁) 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A05(第123頁) 22.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指認人林○軒(第159-163頁) 23.被告A05與林○軒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175-191頁) 24.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林○軒(第193頁) 2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林○軒(第195頁) 26.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213號、第40440號不起訴處分書(第393-397頁) 三、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834號卷 2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3月22日偵查報告(第7-22頁) 28.證人林○軒供與被告A04交易毒品之員警蒐證照片(第57-60頁) 2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A05(第67-74頁) 30.經被告A05指認其與上手補貨(毒品)之畫面(第75-81頁) 3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軒(第89-96頁) 32.經證人林○軒指認其與上手補貨(毒品)之畫面(第97-101頁) 33.車號00-0000、AZU-8810、AHL-0369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127-131頁) 四、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005號卷 34.經被告A04指認其與被告A06補貨(毒品)畫面(第59-63頁) 35.被告A04與被告A02通聯對話紀錄手機截圖畫面(第65頁) 36.被告A04遭警方搜索時照片(第67-68頁) 37.本院113年聲搜字第871號搜索票-受搜索人A04(第69頁) 38.自願受搜索同意書-A04(第71頁) 3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A04(第73-79頁) 40.自願受採尿同意書-A04(第81頁) 4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A04(第83頁) 42.被告A06之手機鑑識截圖畫面(第123-127頁) 43.被告A06113年4月2日駕駛AZU-8810號自小客車補貨毒品遭員警查獲照片(第135-137頁) 44.自願受採尿同意書-A06(第141頁) 4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A06(第143-149頁) 46.自願受採尿同意書-A06(第151頁) 4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A06(第153頁) 4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7月10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36821號函-扣案毒品送驗結果(第267頁) 4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8日刑理字第1136087681號鑑定書(第271-273頁) 五、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476號卷 5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113年4月24日偵查報告(第7-10頁) 51.被告A05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犯罪事實一覽表(第11頁) 5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蔡○軒(第19-22頁) 53.員警蒐證照片及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23-26頁) 5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蔡○軒(第33-39頁) 55.證人蔡○軒遭員警查扣毒品時照片(第41-42頁) 56.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622號鑑驗書(第43頁) 六、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8134號卷 5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113年5月22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第23-24頁) 58.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551號搜索票-受搜索人A05(第25-27頁) 5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A05(第41-44頁) 6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蔡○軒(第51-54頁) 6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A05(第55-61頁) 6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A05(第63-69頁) 63.被告A05遭搜索之現場及毒品照片(第71-77頁) 64.自願受採尿同意書-A05(第83頁) 6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A05(第85頁) 6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蔡○軒(第105-111頁) 67.被告A05於113年1月25日與藥腳蔡○軒交易現場蒐證照片(第113-114頁) 68.被告A05於113年1月25日與藥腳蔡○軒通聯記錄截圖畫面(第115-116頁) 七、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5817號卷 6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9-23頁) 70.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619號鑑驗書(第77頁) 71.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樣編號C00000000-A05)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第99頁) 7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13-115頁) 7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蔡○軒(第135頁) 7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度安保字第801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第145、155頁) 7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3399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第157、167頁) 八、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007號卷 76.經被告A02指認被告A05與上手補貨(毒品)之畫面(第45-48頁) 77.被告A05之手機鑑識截圖畫面(第49-54頁) 78.被告A06與被告A04補貨(毒品)畫面(第55-59頁) 79.被告A02暨被告A03保管之工作手機鑑識畫面(第61-75頁) 80.被告A02及被告A03遭員警拘提查獲毒品照片(第77-78頁) 81.本院113年聲搜字第871號搜索票-受搜索人A02(第79頁) 8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A02、A03(第83頁) 8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對面停車場)-受執行人A02、A03(第85-91頁) 8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6)-受執行人A02、A03(第95-99頁) 85.自願受採尿同意書-A02(第109頁) 8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A02(第111頁) 87.勘察採證同意書-A02(第113頁) 88.自願受採尿同意書-A03(第185頁) 8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A03(第187頁) 90.勘察採證同意書-A03(第191頁) 九、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0440號卷一 9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69-77頁) 92.犯罪事實一覽表(第79頁) 93.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指認人A05(第101-105頁) 94.本院113年聲搜字第62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A05(第107頁) 9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A05(第109-125頁) 96.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A05(第127頁) 97.被告A05及林○軒遭搜索扣押現場時之照片及渠等與上手補貨毒品截圖畫面(第129-137頁) 98.被告A05之手機鑑識截圖畫面(141-169頁) 99.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指認人A05(第177-184頁) 100.經被告A05指認其與上手補貨(毒品)之畫面(第185-191頁) 10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3日刑紋字第1136065360號鑑定書(第193-199頁) 10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98號鑑驗書(第201頁) 10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97號鑑驗書(第202頁) 105.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樣編號B00000000-A05)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第203頁) 104.自願受採尿同意書-A05(第205頁) 10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A05(第207頁) 10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軒(第231-235頁) 107.被告A05與林○軒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247-263頁) 10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軒(第271-278頁) 109.經林○軒指認被告A04與A02補貨(毒品)之畫面(第279-283頁) 11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樣編號B00000000-林○軒)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第285頁) 11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林○軒(第287頁) 1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林○軒(第289頁) 113.本院113年聲搜字第871號搜索票-受搜索人A02(第323頁) 11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A02、A03(第325頁) 11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6)-受執行人A02、A03(第327-333頁) 11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A02、A03(第335頁) 11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對面停車場)-受執行人A02、A03(第337-343頁) 118.經被告A02指認其與被告A04補貨(毒品)之畫面(第345-349頁) 119.被告A05之手機鑑識截圖畫面(第349-354頁) 120.被告A06與被告A04補貨(毒品)畫面(第355-361頁) 121.被告A02暨被告A03保管之工作手機鑑識畫面(第361-375頁) 122.被告A02及被告A03遭員警拘提查獲毒品照片(第377-378頁) 1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A02(第383-393頁) 124.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樣編號B00000000-A02)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第401頁) 125.自願受採尿同意書-A02(第403頁) 12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A02(第405頁) 127.勘察採證同意書-A02(第407頁) 12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A03(第473-477頁) 129.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樣編號B00000000-A0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第485頁) 130.自願受採尿同意書-A03(第487頁) 13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A03(第489頁) 132.勘察採證同意書-A03(第495頁) 133.本院113年聲搜字第871號搜索票-受搜索人A04(第521頁) 13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A04(第523頁) 13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A04(第525-526頁) 十、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0440號卷二 136.被告A05之手機鑑識截圖畫面(第9-19頁) 137.經被告A04指認被告A05與上手補貨(毒品)之畫面(第21-25頁) 138.經被告A04指認被告A06補貨(毒品)畫面(見第27-31頁) 139.被告A04手機鑑識截圖畫面(第33-36頁) 14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3日刑理字第1136080561號鑑定書(第37-41頁) 14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283號鑑驗書、113年4月19日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第43-45頁) 14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樣編號B00000000-A0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第47頁) 143.自願受採尿同意書-A04(第49頁) 14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A04(第51頁) 145.自願受搜索同意書-A06(第73頁) 14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A06(第75-81頁) 147.被告A06手機鑑識截圖畫面(第83-87頁) 148.被告A06與被告A04補貨(毒品)畫面(第89-93頁) 149.被告A06113年4月2日駕駛AZU-8810號自小客車補貨毒品遭員警查獲照片(第95-97頁) 15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8日刑理字第1136087681號鑑定書(第99-101頁) 15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281號鑑驗書(第103頁) 15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282號鑑驗書(第105頁) 153.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樣編號B00000000-A06)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第107頁) 154.自願受採尿同意書-A06(第109頁) 15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A06(第111頁) 15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鄒○傑(第127-131頁) 157.證人鄒○傑毒品案113年2月19日遭員警查獲照片(第133頁) 158.證人鄒○傑與毒品上手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及交易毒品蒐證照片(第135-149頁) 159.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88號鑑驗書(第151頁) 160.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89號鑑驗書(第152頁) 161.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樣編號B00000000-鄒○傑)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第153頁) 162.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鄒○傑(第155頁) 16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鄒○傑(第157頁) 16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王○綸(第165-179頁) 16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王○綸(第181-187頁) 166.證人王○綸遭員警查扣毒品時及其與上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暨交易毒品截圖照片(第189-199頁) 167.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96號鑑驗書(第201頁) 168.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95號鑑驗書(第203頁) 169.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樣編號B00000000-王○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第205頁) 170.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王○綸(第207頁) 17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王○綸(第209頁) 17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吳○芳(第219-223頁) 17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2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第297、309頁) 17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安保字第95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第311頁) 175.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97號鑑驗書(第323頁) 176.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198號鑑驗書(第325頁) 17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日刑理字第1136051464號鑑定書(第327-329頁) 178.113年3月6日中市警二分偵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第331頁) 17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27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35頁) 18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 年度安保字第957 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47頁) 181.113年4月11日中市警二分偵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第367頁) 18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30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71頁) 18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29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85頁) 18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32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97頁) 18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4031號扣押物品清單(第411頁) 十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55號卷 186.本院113年度安保字第509號扣押物清單(第65頁) 187.本院113年度院安保字第515號扣押品清單(第69頁) 188.本院113年度院安保字第53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73頁) 189.本院113年度院安保字第559號扣押物品清單(第77頁) 190.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19號扣押物品清單(第81頁) 191.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4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85頁) 192.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5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89頁) 193.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255號扣押物品清單(第93頁) 194.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45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97頁) 195.本院113年度安保字第1319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01頁) 196.本院113年度保管字第5259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23頁) 197.本院113年度保管字第5258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37頁) 19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10月14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53206號函(第151頁) 199.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5日中檢介寒113偵14213字第11391270600號函(第153頁) 20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3月17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40013456號函(第215頁) 201.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20日中檢介寒113偵14213字第11490343220號函(第217頁) 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部分: 一、證人林○軒 1.林○軒113.3.4第一次警詢筆錄(見他2834號卷第43-45頁) 2.林○軒113.3.4第二次警詢筆錄(見他2834號卷第47-55頁) 3.林○軒113.3.22第三次警詢筆錄(見他2834號卷第83-87頁) 4.林○軒113.3.28偵訊筆錄(見他2834號卷第135-138)(具結) 5.林○軒113.3.5偵訊筆錄(見偵14213號卷第347-349頁) 二、證人鄒○傑 1.鄒○傑113.2.19警詢筆錄(見他1910號卷第15-25頁) 2.鄒○傑113.3.5偵訊筆錄(見他1910號卷第195-197)(具結) 三、證人王○綸 1.王○綸113.3.4警詢筆錄(見他1910號卷第89-94頁 2.王○綸113.3.5偵訊筆錄(見他1910號卷第147-149)(具結) 四、證人蔡○軒 1.蔡○軒113.5.7警詢筆錄(見他4476號卷第13-17頁) 2.蔡○軒113.1.25警詢筆錄(見他4476號卷第27-32頁) 3.蔡○軒113.5.20偵訊筆錄(見他4476號卷第47-49頁)(具結) 五、證人吳○芳 1.吳○芳113.4.15警詢筆錄(見偵40440號卷二第215-217頁) 六、證人鍾○妤 1.鍾○妤113.5.22偵訊筆錄(見他4476號卷第65-67頁) 丙、同案被告筆錄: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A02 1.A02113.4.2警詢筆錄(見偵21007號卷第25-27頁) 2.A02113.4.3警詢筆錄(見偵21007號卷第29-43頁) 3.A02113.4.10警詢筆錄(見偵40440號卷一第379-382頁) 4.A02113.5.15警詢筆錄(見偵40440號卷一第395-399頁) 5.A02113.4.3偵訊筆錄(見偵21007號卷第263-267頁) 6.A02112.4.3本院訊問筆錄(見聲羈232卷第21-25頁) 7.A02114.3.7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193-206頁) 8.A02114.8.20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225-296頁)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A03 1.A03113.4.2警詢筆錄(見偵21007號卷第131-134頁) 2.A03113.4.3警詢筆錄(見偵21007號卷第135-147頁) 3.A03113.4.3警詢筆錄(見偵40440號卷一第469-472頁) 4.A03113.4.3警詢筆錄(見偵40440號卷一第479-483頁) 5.A03113.4.3偵訊筆錄(見偵21007號卷第269-272頁) 6.曾郁庭114.3.7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193-206頁) 7.曾郁庭114.8.20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225-296頁) 三、證人即同案被告A04 1.A04113.4.3警詢筆錄(見偵21005號卷第25-39頁) 2.A04113.4.3偵訊筆錄(見偵21005號卷第231-234頁) 3.A04112.4.3本院訊問筆錄(見聲羈232卷第39-43頁) 4.A04114.3.7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193-206頁) 5.A04114.8.20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225-296頁) 四、證人即同案被告A05 1.A05113.3.4警詢筆錄(見偵40440號卷一第81-83頁) 2.A05113.3.5警詢筆錄(見偵40440號卷一第85-99頁) 3.A05113.3.22警詢筆錄(見偵40440號卷一第171-175頁) 4.A05113.5.21警詢筆錄(見偵28134號卷第29-33頁) 5.A05113.5.22警詢筆錄(見偵28134號卷第35-39頁) 6.A05113.3.28偵訊筆錄(見偵21005號卷第221-224頁) 7.A05113.5.22偵訊筆錄(見他4476號卷第57-60頁) 8.A05113.3.5偵訊筆錄(見偵14213號卷第343-346頁) 9.A05114.3.7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193-206頁) 10.A05114.8.20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225-296頁) 五、證人即同案被告A06 1.A06113.4.3警詢筆錄(見偵21005號卷第111-121頁) 2.A06113.4.3偵訊筆錄(見偵21005號卷第235-238頁) 3.A06114.3.7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193-206頁) 4.A06114.8.20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225-296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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