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351號
TCDM,113,訴,1351,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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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秈右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鄒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3593號、第45376號、56406號、第5640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白秈右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李承哲(本院另行審結)、白秈右均明知麥角二乙胺(簡稱
LSD)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查禁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
得持有、運輸入境,仍基於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6日20時34
分許,先由李承哲、白秈右2人合資虛擬貨幣USDT(下稱泰
達幣)2,100顆,推由李承哲以洋蔥瀏覽器連結暗網(https
://ujhwc2qkg6l4zxbxdnrwsi5ptu5lbyuu3cqshppqais4rhjfs
6b73nyd.omion/)後,於該網站向境外波蘭之不詳賣家以2,
100顆泰達幣(價值約新臺幣【下同】6萬4,697元),購買含
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之毒郵票1批(可分割為外觀方正
似郵票之毒品1,000張,下稱LSD毒郵票),並由白秈右出面
尋找不知情之同校學弟歐陽士詃(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擔任收件人,以國際郵件寄送之方式自波蘭國走私LSD毒
郵票1,000張入境,並寄送至歐陽士詃所就讀位於苗栗縣
龍鄉之學校歐陽士詃於112年6月12日9時20分貨到後某時
許出面取件,並將之放置於學校教室內座位之桌上,隨後通
知白秈右前往收取,白秈右再於同日14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李承哲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0樓之0居所處,將上述LSD毒郵票交付予李承哲保管,而完
成運輸及私運毒品入境的行為。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院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
及被告白秈右(下稱被告)對於證據能力均無意見(本院卷
第309至31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
本案待證事實復具相當關聯性,作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是
認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共同被告李承哲於警詢、偵訊之供述相符,並有附表
一所示證據可資參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毒品麥角二乙胺(即LSD)為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所公告之第二級毒品,亦為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管制進
、出口之物品(見行政院所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
方式」第1點第3款之規定)。又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所
謂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係指由國外或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
品,進入臺灣地區而言;輸入之既遂與未遂,又以是否已進
入國界為標準;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之「運輸」,係指
轉運輸送而言,亦即由一地轉運輸送至另一地,運輸之方法
為海運、空運、陸運均非所問。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
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㈡、被告與李承哲犯罪事實欄所示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又其等利用不知情之郵務人員,及學弟歐陽士詃寄送、
收受裝有LSD毒郵票包裹,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進口LSD毒郵票之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從一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
二級毒品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
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
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
肯定供述之意。被告就上述犯行,於偵、審中均自白犯行,
應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不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
  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
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被告雖辯稱其於犯案期間,因吸食大麻,身心狀況不佳,
罹患憂鬱症,未能慎思而犯案(本院卷第317頁),辯護意
旨稱被告於本案查獲後已參加學校輔導,數次驗尿均呈毒品
陰性反應,且參加社區銀髮族關懷活動、協助花蓮光復鄉土
石流受災區的復原工作,熱心公益,且本案所進口之毒品全
數交給李承哲處理,本身未獲任何利益,亦無前科紀錄(本
院卷第316至317頁),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予減刑。
然查:LSD毒郵票屬於迷幻類毒品,製毒者將LSD毒郵票浸泡
、施用後會有感官放大感覺、出現欣快感、判斷力混淆、失
去方向感及脫離現實感,產生錯覺及幻覺,嚴重導致「思覺
失調症」,出現自殘行為等行為,此有臺南市政府毒品危害
防制中心的介紹毒郵的臉書推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01頁
),被告對此等危害情節並無意見(本院卷第314頁)。可
知此類毒品一旦流入市面,施用者可能因駕駛車輛或其他行
為損及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危害性不容小覷。再查被告
李承哲在作案過程中論及要試試看好不好賺、在學校收件
很安全,有其等手機內所存通訊內容翻拍照片可參(偵3359
3卷第55至60頁),乃為謀圖不法利益,利用單純的校園
境從事不法犯行,客觀上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本院考量毒品戕害國民健康至鉅,運輸毒品之情
尤重,乃法所不容而懸為厲禁,又本件被告所犯運輸第
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減輕其刑後,處斷刑之最低刑已降至有期徒刑5年,尚難謂
情輕法重,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是認被告
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請,未可憑採。
㈥、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述目前就讀於大學3
年級,從事網路接案工作,承接外商公司資訊網路管理、系
統檢修業務,具有良好的智能及謀生能力,卻從事本案非法
運輸毒品犯行,將運抵國內的毒郵票交予共犯李承哲,部分
毒品已流入市面而未查獲(本案進口1,000張,而實際扣得
數量僅有922張),助長毒品氾濫,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
害社會治安,復利用單統的校園環境犯罪,本應嚴加非難,
惟考量其未有前案紀錄,犯後坦承犯行,暨衡其自述未婚、
父母同住、家庭經濟小康,被告及辯護人所提出之量刑證
據(見本院卷第281至29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 示之刑。  




四、沒收: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乃絕對義務沒 收之規定。故被告經法院為有罪之科刑判決時,查獲之毒品 ,與被告被訴之本案有關,並無查獲之毒品滅失之情形,法 院即應於主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4643號刑事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共同運輸之LSD毒郵票 ,是於李承哲住處查獲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有刑 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112年9月5日偵查報告可參(偵33593 卷第243至152頁),而此部分毒品經送鑑驗之結果,含麥角 二乙胺(LSD)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17日 草療鑑字第1120700172號鑑驗書可佐(偵33593卷第343至34 4頁),核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 收銷燬。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已滅失,自無需再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
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稱之 特別規定。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手機,為李承哲用 以與被告聯繫以遂行運輸毒品犯行之工具,業據李承哲於警 詢時供述在卷(偵33593卷第11頁),應依上述規定宣告沒 收。至於被告用以與李承哲聯繫以遂行運輸毒品犯行之手機 則未扣案(見附表二編號4之說明),然此仍應依前揭規定 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稱所運輸至國內的LSD毒郵票均已交付李承哲處理,並未 因而獲有任何利益,本院無法從卷證資料獲悉被告有無犯罪 所得,檢察官亦未就此部分予以舉證,是無從認定被告已獲 取犯罪所得,自不能宣告沒收。又其餘扣案之物是警方搜索 李承哲而查獲,惟無法證明與本案相關,亦均不予宣告沒收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濂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㈡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本案相關證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112年6月19日偵查報告(他5417卷第5至13頁) ⒉通訊軟體對話之截圖(他5417卷第15至24頁) ⒊路口監視器畫面及統一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他5417卷第25至31頁) ⒋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348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他5417卷第57至61頁) 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李承哲指認白秈右、張嘉倫之照片)(偵33593卷第29至32頁) ⒍李承哲之扣案物照片(偵33593卷第43至49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李承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驗報告二份(偵33593卷第51至53頁) ⒏李承哲使用之手機畫面、與白秈右之通訊軟體對話之翻拍照片(偵33593卷第55至60頁) ⒐搜索時被告李承哲使用之筆電螢幕照片(偵33593卷第61至62頁) ⒑走私之毒郵包投遞歷程查詢(偵33593卷第63頁) ⒒搜索時被告李承哲使用之筆電螢幕照片及扣押電磁紀錄(附於光碟)之重現電腦畫面擷圖(節錄)暨列印資料(節錄)(偵33593卷第109至154頁、第159至173頁) ⒓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112年9月5日偵查報告(偵33593卷第243至152頁) 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31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李承哲所有)(偵33593卷第325至342頁) ⒕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172號鑑驗書(偵33593卷第343至344頁) 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48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李承哲所有)(偵33593卷第345至356頁) ⒗白秈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存款交易明細表(偵33593卷第395頁) ⒘白秈右於玉山銀行之存款交易明細表(偵33593卷第399頁) ⒙白秈右指認之電磁紀錄畫面(偵33593卷第409至433頁) ⒚扣案李承哲使用筆電之電磁紀錄之電腦畫面擷圖(節錄)暨列印資料(節錄)(偵33593卷第443至497頁) 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白秈右指認歐陽士詃、李承哲之照片)(偵45376卷第21至24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歐陽士詃指認之白秈右照片)(偵45376卷第81至84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3日郵字第1129874617號函檢送國際郵件號碼「RZ000000000PL」相關資料1份【郵件查詢及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單聯式)影本】(偵45376卷第141至145頁) 警方查獲毒郵票及信封之照片、【郵件查詢及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單聯式)影本】(偵45376卷第151至153頁) 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白秈右駕駛其母魏秀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李承哲住處)、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資料、白秈右之戶籍資料(偵45376卷第154至155頁) 白秈右匯款1100個虛擬貨幣USDT至李承哲虛擬貨幣帳戶內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偵45376卷第16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76等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歐陽士詃)(偵45376卷第319至322頁)
附表二
編號 應沒收或銷燬之物 持有人 說明 卷證出處 1 【扣案】 含第二級毒品LSD成份之毒郵票1批。 李承哲 ①警方於112年7月3日在李承哲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0樓之0之居所查獲。 ②原扣得毒郵票張數為922張,於鑑驗過程經取用而耗盡之毒品不在沒收銷燬之範圍內。  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348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他字第5417卷第57至61頁)。 2 【扣案】 Apple手機(白色)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李承哲 警方於112年7月3日在李承哲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0樓之0之居所查獲。 同上。 3 【扣案】 Apple手機(黑色)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 李承哲 警方於112年7月3日在李承哲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0樓之0之居所查獲。 同上。 4 【未扣案】 被告白秈右用以與李承哲聯繫運輸毒品事宜之手機1支 白秈右 警方對被告白秈右執行搜索後並未查扣任何物品。 被告警詢筆錄(偵45376卷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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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