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4515號
TCDM,113,易,4515,202510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清發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4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清發於民國113年3月2日11時20分許
,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前,因不滿先前告訴人劉建佑
菜刀破壞其委託友人擺攤販售之高麗菜、掀翻菜架,竟基於
傷害之犯意,持鐵棍毆打告訴人之手臂,致告訴人受有左尺
骨骨折、背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依法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14年10月16日具狀撤回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頁)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謝宏偉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王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