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2747號
TCDM,113,中簡,2747,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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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0069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
第61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輝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家輝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
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0
日晚間某時許,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小新」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7包,及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太空人圖
示粉紅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CAANEL字樣藍色包裝毒品咖
啡包10包、GAME OVER圖示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4包而非法持
有之(林家輝同時購入而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愷他命1包、
太空人圖示粉紅色包裝毒品咖啡包4包部分犯行,不在本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嗣因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在
通訊軟體微信上發現暱稱「凱沃經紀營業中」所發送之廣告
訊息,遂喬裝為買家與之聯繫交易,林家輝則依「小新」指
示,於同年月11日19時6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前
,與喬裝買家之員警進行交易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物品之際
,旋遭警員當場表明身分並以現行犯逮捕(所涉販賣第三級
毒品未遂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判處罪刑確
定),而扣得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家輝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同年月15日草療鑑字第
1120900190號、同年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91號鑑驗書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鑑驗
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錄音檔案譯文、「凱沃經紀營業中」
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扣
案毒品咖啡包、愷他命之毒品初驗結果照片、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有如附表一所示
扣案物可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與量刑:
 ㈠按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
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如意圖供自己施用而
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
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持有毒品罪。惟因施用或販賣而
持有毒品之行為,為不同之犯罪型態,而有不同之法律評價
,其持有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以高、低度行為之間具有垂
直關係者為限,亦即施用行為與因施用而持有之間,或販賣
行為與因販賣而持有之間,始有各自之吸收關係可言,非可
任意擴張至他罪犯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12號判決
意旨參照)。因此,施用、轉讓、販賣、運輸毒品各為不同
犯罪型態,彼此各具高度、低度之吸收關係,是上開吸收
關係,必限於上開各行為之間具有垂直關係者,亦即施用行
為與因施用而持有行為之間;轉讓行為與因轉讓而持有行為
之間;販賣行為與因販賣而持有之間;運輸行為與因運輸而
持有之間,始屬相當,非漫無限制,否則任何一持有行為一
旦受有確定判決即可無限延伸其既判力,無異使持有行為繼
續中所犯同具持有關係之他重罪犯行,豁免刑責,寓有鼓勵
犯罪而失公平。
 ㈡經查,被告前因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1月,上訴後於
113年9月19日撤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而本案被告固然係於上開時、
地,向「小新」同時購入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然被告於
警詢時供稱: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均係「小新」所交付,
其有協助「小新」販毒。其另有於為警查獲前之112年9月11
日17時許施用愷他命,愷他命之來源亦係「小新」。而被告
上開所述施用愷他命行為,核與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相符。再
者,喬裝買家之員警與「凱沃經紀營業中」約定交易之毒品
種類、數量,與如附表二所示物品相符,有上開微信對話紀
錄截圖在卷可稽。是依上情,足認被告雖係向「小新」同時
購入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然其購入毒品之目的並非單一
有為供己施用而購入者,亦有為實行毒品販賣行為而購入
者。因此,被告因承辦員警實施誘捕偵查而實行販賣如附表
二所示物品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行為,其販賣行為與因
販賣而持有之間具有垂直關係者,應僅限於如附表二所示物
品;至於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物品之行為不法內涵,尚無
從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行為所包含,自不在販賣第三級毒
品未遂行為不法評價所吸收之範圍內,依前開說明,兩者間
即難謂具有吸收關係,亦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可
言。從而,檢察官就被告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犯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與法並無不合,應予依法
論科。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
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
品合併計算,且屬單純一罪,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
算。查本案被告所持有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物品,經鑑
驗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詳如附表一「檢驗結果
」欄所示),縱屬不同品項,然皆為第三級毒品,依上開說
明,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
意,同時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物品,其所為單一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同一
,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應僅成立
單純一罪,且該等物品檢出第三級毒品之總純質淨重已達5
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613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
究。
 ㈣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17
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9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構成
累犯,檢察官並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所犯前
案,與本案犯罪類型、罪質均相似,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
,未能戒慎其行,記取教訓,猶再犯本案,足見其漠視法律
禁制規範,前案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
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闡述之所
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罪
刑不相當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為經列管之第三級毒
品,屬違禁物,竟漠視法令禁制,向「小新」購買而非法持
有逾量之愷他命、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所為實非可取,
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自由業、家庭經
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 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 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 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 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法定 標準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 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該毒品即屬違禁物 ,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始為適法。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 業如上述,為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所持有之毒品,均屬違禁物,除於鑑驗時已用罄滅失不再諭 知沒收之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又盛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現今所採行之鑑驗 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上開違禁物,併予沒收之。至扣 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為警方誘捕偵查所用,業 經員警領回,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佐;其餘扣案之9,800元、iPhone1 3手機1支、iPhone Xs Max手機1支、K盤1個等物,雖係被告 所有,但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 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卷證出處 處理 1 愷他命7包(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C、D、E、F、G、H) 送驗左列晶體檢品7包(不含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物品)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⒉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9.8875公克(計算式:11.2683公克【送驗檢品8包之總純質淨重】-1.3808公克【附表二編號1所示物品之純質淨重】)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91號鑑驗書(113偵480卷第71至73頁) 沒收 2 太空人圖示粉紅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 送驗左列檢品1包,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檢品4包(內含淡黃色粉末): ⒈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送驗淨重2.7590公克,驗餘淨重0.6464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出純度8.1%,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 ⒊推估檢品5包(含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檢品4包),檢驗前淨重13.577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099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91號鑑驗書(113偵480卷第71至73頁) 沒收 3 CAANEL字樣藍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0包 送驗左列檢品10包(內含橙色粉末): ⒈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送驗淨重3.2604公克,驗餘淨重1.1586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出純度6.1%;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 ⒊推估檢品10包,檢驗前淨重31.419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9166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90號、同年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91號鑑驗書(113偵480卷第69至73頁) 沒收 4 GAME OVER圖示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4包 送驗左列檢品4包(內含淡黃色粉末): ⒈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送驗淨重2.6647公克,驗餘淨重1.3944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出純度9.1%。 ⒊推估檢品4包,檢驗前淨重10.598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9644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90號、同年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91號鑑驗書(113偵480卷第69至73頁) 沒收
附表二(另案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9號案件之審理範圍,非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卷證出處 1 愷他命1包(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 送驗晶體檢品1包 ⒈送驗淨重1.7501公克,驗餘淨重1.6602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⒊純度78.9%,純質淨重1.3808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89號、同年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91號鑑驗書(113偵480卷第71至73頁) 2 太空人圖示粉紅色包裝毒品咖啡包4包 送驗左列檢品4包,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檢品1包(內含淡黃色粉末): ⒈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送驗淨重2.7590公克,驗餘淨重0.6464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出純度8.1%,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 ⒊推估檢品5包(含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物品),檢驗前淨重13.577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099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89號、同年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91號鑑驗書(113偵480卷第71至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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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