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926號
TCDM,112,金訴,2926,202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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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9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英隆

生前籍設住○○市○里區○○路○○巷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6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英隆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之網路銀
行使用者代號、密碼交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可能以該
金融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流向
,竟不顧他人可能受害之危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
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12月23日11時4分許之前某時,將其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
碼,交予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申辦貸款,輾轉成為詐騙財物
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真實流向使用之人頭帳戶。該等所屬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所有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林寶冬交友並推薦投資
平台,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
誤,於111年12月23日11時4分許,以網路轉帳匯款新臺幣10
萬元至被告名下之上開帳戶內,隨即遭轉匯至不明帳戶,以
此方式掩飾、隱匿款項之真實流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之114年9月3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資本資料在卷可稽,揆之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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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