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492號
TCDM,112,金訴,1492,2025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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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宇喬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0樓(指定送達地址)
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157、1158、5910、748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
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陳建宇」之記載,應
更正為「法官蕭孝如」。
  犯罪事實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將合議庭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蕭孝
如」誤載為「法官陳建宇」,顯然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
,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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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