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錫偉
具 保 人 賴欣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36468 號)及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112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欣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前揭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具保人賴欣佑因被告王錫偉(下稱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5 日訊問被告後,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令其限制住居於臺中市○○
區○○○路00號11樓之1 ,並於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將
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本院限制住居書、刑事被告保
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附卷可稽(本院聲羈771 卷第
397 至411 頁)。
㈡、本院於114 年3 月19日傳訊被告及具保人,被告及具保人屆
期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被告復經本院拘提未著,且被告至
今未變更住所地,亦無在監在押等無法到庭之情形,有審判
筆錄、報到單、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
料與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
諸首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