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曾榮達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翁石珠
翁永然
許金鸞
翁陳阿哖
翁嘉杰
翁湘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3,3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47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另應按理由欄三所示意旨為補正。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提起民事訴
訟,應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第三章規定自明。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
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亦分別著有明文
。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
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
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據前揭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新臺幣(下同)783,300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9,200元/平方公尺×該地面
積681.1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8=783,300(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
三、又為利本件訴訟之進行,原告應於前開期間內,一併提出系
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資均勿遮隱)及全體共
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若有共有人死亡之情形,應提出已死亡
之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並陳報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共有
人或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
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
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倘當事人有更動,應提出一份
記載完整,包含全體當事人姓名及住所之民事起訴補正狀及
與被告人數相同份數之繕本予本院,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