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5號
PHDV,114,補,75,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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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昀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文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4
年8月8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36,92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858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1,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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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