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1,53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
33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又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
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
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分配比例定之。
另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
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
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明:㈠被告丁○○應
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
銷,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㈡兩造就被繼承人戊○○之遺產(
即系爭房地)准予分割,並按附表所示分割方法分配。上開
聲明訴訟標的固有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次查,原告聲明㈠部分價額,應以請求塗銷之標的即
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601,534元【計算式見附表】;至原告聲明㈡部分價額,則應
依原告就被繼承人戊○○之遺產(即系爭房地)總額,按其應
繼分4分之1計算,核定為400,384元【計算式:1,601,534÷4
=400,38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601,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33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 號 地號 面積(㎡) 權利 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元/㎡) 價額 備註 1 澎湖縣馬公市文光段 20地號土地 8285.58 306/ 100000 37,500 950,770 價額計算方式【面積×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54地號土地 1072.45 306/ 100000 37,500 123,064 3 澎湖縣○○市○○段000○號,門牌號碼:馬公市○○街000號4樓之5 96.05 1/1 527,700 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產免稅證明書所載之價額核定 合計:1,601,534元 分割方法: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各繼承人各取得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