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94號
PHDV,114,司繼,194,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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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衡雅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秋(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里
○○街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2月13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王秋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
路之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繼承人王秋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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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