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72號
PHDV,114,司繼,172,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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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林慧雯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王進發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
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王進發於民國110年11月13日死亡,其死亡
時(即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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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