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2號
PHDM,114,金訴,12,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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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紀翔



被 告 陳宥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紀翔陳宥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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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