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1號
PHDM,114,聲保,11,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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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
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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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