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
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