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1號
PHDM,114,聲,91,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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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志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志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依刑
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
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
有明文規定,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各
款所列情形者,亦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
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之行,自亦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
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
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
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
解釋可稽。
四、又按數罪併罰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罪
責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應立於兼顧法律規定
之外部界限與法秩序理念即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內部界限之前提,綜
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等情狀,考量行為人之個
人特質及刑罰效果,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足達到矯
治教化之目的,同時緩和宣告刑獨立存在之嚴苛。
五、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已確定。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其餘附表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7
月1日填具調查表狀請求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
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
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經核於法有據。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妨害秩序外
,其餘各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犯罪時間相距非
遠、犯罪之性質相近,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較高,兼顧其所
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及犯罪情節等情狀,暨參酌受刑人於本院
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形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4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即有期徒刑10年4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
編號4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總和為有期徒刑9年10月)之內部
界限,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2得易科罰金之罪,已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光億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可否易科罰金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09年12月29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76號 111年2月17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35號 111年5月11日 否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9號。(編號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已發監執行) 2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6月 110年8月19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70號 111年7月27日 同左 111年9月6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66號。(編號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已發監執行)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8月 110年7月2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592號 112年12月22日 同左 113年1月25日 否 澎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5號。(編號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已發監執行)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6月 110年4月8日 澎湖地院113年度訴字第26號 114年5月14日 同左 114年6月27日 否 澎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1號。(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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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