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3號
PHDM,114,聲,83,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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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依刑
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
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
有明文規定,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各
款所列情形者,亦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
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之行,自亦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
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
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
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
解釋可稽。
四、又按數罪併罰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罪
責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應立於兼顧法律規定
之外部界限與法秩序理念即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內部界限之前提,綜
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等情狀,考量行為人之個
人特質及刑罰效果,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足達到矯
治教化之目的,同時緩和宣告刑獨立存在之嚴苛。
五、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已確定。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其餘附表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7
月1日填具調查表狀請求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
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
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經核於法有據。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間犯罪時間相距非遠、附表編
號1、2所示之罪均為侵害他人財產權,犯罪性質相近;其餘
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等犯罪之性質相同,責任非
難重複性程度較高,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
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情狀,暨
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所表示
之意見等一切情形,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5月)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有期徒刑1年7月),定其應
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僅有一罪,尚不生定 執行刑之問題,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 ,自非在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故不就上開併科罰金部 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內,附此敘明。
 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不能 重複執行,惟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與本件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影響,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112年7月15日 澎湖地院113年度馬金簡字第20號 113年6月28日 同左 113年8月6日 澎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0號。(114年度執再字第8、9號已發監執行) 2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12年6月16日 澎湖地院113年度馬簡字第140號 113年8月21日 同左 113年9月27日 澎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9號。(已執行完畢)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13年4月5日 澎湖地院113年度馬簡字第145號 113年9月3日 同左 113年10月5日 澎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3號(已發監執行)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13年6月16日 澎湖地院113年度馬簡字第195號 113年11月29日 同左 114年1月9日 澎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2號(已發監執行)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 113年8月1日 澎湖地院114年度馬簡字第26號 114年3月10日 同左 114年5月17日 澎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5號(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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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