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蔡美瑛
代 理 人 蔡佳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7張遺失,已向該公
司股務科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於民國114年6
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4年5月28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
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114年6月11日公告,自
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
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上開過
程及聲請人提出之股務代理人出具之函相符,是以,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儀庭附表(同114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087393-6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141302-6 股票 1 100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783639-5 股票 1 1000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1043183-8 股票 1 1000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934435-3 股票 1 1000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2002093-1 股票 1 1000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D-2023714-1 股票 1 100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D-2042808-1 股票 1 1000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391-5 股票 1 1000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392-6 股票 1 1000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393-7 股票 1 1000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394-8 股票 1 1000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395-9 股票 1 1000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396-0 股票 1 1000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397-1 股票 1 1000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398-2 股票 1 1000 01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2195862-2 股票 1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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