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宗穎
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政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莉雯間114年度訴字第86號請求確認信託受
益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66,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02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