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吳亭林
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律師
被 告 陳志閔
戴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
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