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號
CTDV,114,訴,8,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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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吳亭林

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律師
被 告 陳志閔

戴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
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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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