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9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劉兆奇
被 告 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君逸
被 告 林榮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強公司)、林君逸及林
榮章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鑫強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12日邀同被告林君
逸、林榮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71
萬元(拆分為兩筆各243萬9,000元、27萬1,000元),兩造
並約定借款期間為112年7月17日起至117年7月17日止,每月
一期,按月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撥款日起,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0.5%
計為年利率2.095%,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
調整而調整,自113年3月27日起調整為1.72%,加0.5%計為
年利率2.22%;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按借據第7條約定,其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
二成計付違約金。詎鑫強公司自114年2月17日起未依約清償
,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剩餘借款本金252萬4
,4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林君逸、林榮章
為鑫強公司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爰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 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規定甚明。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 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可參)。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 詢資料、變更帳務沖抵順序內容查詢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 至10頁、第17至21頁)。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清償期限、方 式、利息、違約金及受償數額審核結果,確與原告主張之事 實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主 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萬1,452元,應由被 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及利率 違 約 金 1 2,439,000元 2,279,789元 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271,000元 244,653元 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總計 2,710,000元 2,524,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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