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91號
CTDV,114,補,991,2025102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A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B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
A01、B01、C01各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500,000元、500
,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