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78號
CTDV,114,補,978,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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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林湘芸
林宏益


被 告 張順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52,400元(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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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