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45號
CTDV,114,補,945,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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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梁皓惇


被 告 朱晏葶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
左營福山段476-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26/100000)及同段8
70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含共有部分即同段8797建號建物
權利範圍348/100000,停車位編號71,權利範圍189/100000)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61,23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73.77㎡×公告土地現值171,60
0元/㎡×326/100000+建物課稅現值1,224,900元=2,161,234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
車輛(廠牌TESLA、型式MODEL 3 E6L、出廠年月西元2022年10月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元(
即原告主張上開車輛之交易價額);第三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
為287,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48,734元(計算式
:2,161,234元+800,000元+287,500元=3,248,73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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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